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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曾亮明与被执行人唐小青、王春华、王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曾亮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春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小青,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乐,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曾亮明与被执行人王春华、唐小青、王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华、唐小青、王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亮明案款16万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有16万元案款未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春华、唐小青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春华、王乐的房产另案查封,故本案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