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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鑫桥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98号原告:芜湖市鑫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宗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郁晓云,公司员工。被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刘涛。原告芜湖市鑫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徐玉香人民陪审员  盛能胜人民陪审员  鲁桂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