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刑申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韶中法立刑申字第13号李常泰:你因犯贪污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2014)韶新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家属开庭及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诉讼程序违法;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有新证据证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特申请立案再审,撤销原审错误判决,宣告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2008年至2013年担任(返聘)新丰县福利院副院长并主持该院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自己兼任该院会计及出纳工作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重复作支出记账等手段,累计使该院的总收支结余余额大于会计记账结余余额。根据新丰县新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新所专字(2014)07号《新丰县福利院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确认,欠交结余资金333973.92元。你将该款项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规定,被告人的家属不属于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通知的对象。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在确定开庭日期(2014年12月8日)后,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李常泰贪污一案”的公告。在此情况下,你的家属是否旁听案件审理,由其自己决定。关于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一事,经查,一审法院2014年12月8日开庭笔录第5-9页记载,(2010)韶新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所列的包括你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均有当庭宣读、出示、质证,不存在没有出示质证的情形。因此,你诉称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家属开庭及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诉讼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你提供自己写的日记作为新证据以证明侦查机关对你有刑讯逼供行为,经查该日记(《2014年度纪录发生重要事项纪事部》时间2014年9月24日)复印件的内容,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规定的关于刑讯逼供的内容,且此后你对新丰县新审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新所专字(2014)07号《新丰县福利院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表示无异议,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不但没有提出遭受刑讯逼供,而且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因此,该日记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有对你刑讯逼供。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