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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玉珍与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陈玉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委托代理人:夏斌,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珍。上诉人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斌、被上诉人陈玉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代理审判员 龚 静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