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凌亚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郄高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2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负责人邓坦克,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亚新。原审被告郄高平。原审被告石家庄天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南街305号。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凌亚新、原审被告郄高平、石家庄天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导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南王儒代理审判员 孔金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