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沈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辩护人谢笑亲,福建省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邓享甲,福建省联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沈某某被控故意伤害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即时结清)。本院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旸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裴亚芹、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等人乘坐周某某驾驶的闽GT19**号出租车至三明市梅列区公安招待所门口时,二人因支付车费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沈某某用拳脚对周某某实施殴打,并用路边的垃圾桶罩在周某某头上及用脚踢踹出租车,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功能散失40%。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于2015年6月22日先被行政拘留12天,同年7月4日转为刑事拘留。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同意被告人沈某某一次性赔偿其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5万元(包括先前支付的5千元),即时结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李娜、刘念玲、曹苏建、桂别生、金文明、陈江兴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明公鉴活字(2014)M10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亲属积极帮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鉴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为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珊珊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