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9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向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876号原告杨某,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向某,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