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9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向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876号原告杨某,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向某,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尧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