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吴广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778号原告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中段彭于埠机械市场68号。法定代表人何旭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开印,男,1958年9月18日生,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广伟,男,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广伟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运泰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隋 浩审判员 王 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