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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裴志强与郝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60号原告裴志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郝震,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志强诉被告郝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志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志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裴志强负担。审判长  萧冰芝审判员  刘亚东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