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佐尔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1665号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3-A区团结西街7-29(飞龙商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建新,系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佐尔古丽,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佐尔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以无法确认核实被告佐尔古丽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佐尔古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佐尔古丽的起诉。本案诉讼标的28390元,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投递费84元,合计339元,由原告奎屯佳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94元)。审判员 沈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明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