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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潘仲明与程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仲明,程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潘仲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程小娟,女,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潘仲明与被执行人程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2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程小娟应向申请执行人潘仲明清偿借款2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程小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程小娟作为被执行人三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小娟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3号南座126房产拍卖处理,得执行款15360元,因该款项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全部债务,须对上述款项与另外二案进行分配,经三案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本案分得执行款2225元,该款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小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对所得的执行款依法进行分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6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