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永俊与马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俊,马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永俊。被告马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俊与被告马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柴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