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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永俊与马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俊,马培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张永俊。被告马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俊与被告马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俊承担。代理审判员  柴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