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民字第1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与徐忠明、郭变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徐忠明,郭变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472-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潭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诉讼代表人覃慧芳,主任。被执行人徐忠明。被执行人郭变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执民字第147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0日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忠明、郭变芹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体育路9号1单元501室房地产,竞买人彭永琴以最高价人民币39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忠明、郭变芹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体育路9号1单元501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彭永琴(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彭永琴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彭永琴(公民身份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