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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米某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法人:韩某某,系志丹县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人:张某某,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米某某,男,1983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尚某某,女,1982年7月21日生。担保人李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米某某、尚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米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返还贷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某某联社系统计算的为准);二、由被执行人尚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责任。由于被执行人米某某、尚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米某某、尚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联社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执行费4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米东交来壹万肆仟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尚某某给付205000元及利息,由米某某给付6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某某已履行了协议内容中的所有案件款,而被执行人米某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在执行米某某的过程中由李某某自愿为米某某提供担保,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给付。该担保逾期后,我院依法将担保人李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