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蔡致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致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致顺,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福建省云霄县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下同);又因盗窃于2011年6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致顺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晓权、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致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上午至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下河乡凤兴村、云陵镇、莆美镇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九辆,价值46623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被告人蔡致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蔡致顺承认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盗窃的事实,否认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19上午,被告人蔡致顺路过云霄县下河乡凤兴村渠道旁时,见林某某的豪爵牌摩托车停放于此,见摩托车钥匙未拔,遂将该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395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他到凤兴村“达坑”劳作,将“豪爵”摩托车停放在渠道路边被盗。事后在现场附近抓获形迹可疑的蔡致顺并报警,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一撬摩托车的作案工具。11月21日上午9时许,他在亲友的帮助下,在下河乡下河村溪滩找到被盗摩托车。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上午,他和林某某在下河乡凤兴村“达坑”山上水渠旁安装水管,10点多发现林某某的摩托车被盗,后在被盗现场一千米的地方发现一辆可疑本田鹰摩托车,车上有一只金属撬棒。他们在摩托车旁将一男子抓获,公安机关从该男子身上搜出一只L字型的套筒。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9日上午,林某某的摩托车被盗,他有帮忙寻找,在水渠杨桃树下发现一辆可疑的红色本田鹰摩托车,他们便在一旁的龙眼树下守着,看见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从上河村方向的田间小路走上来,后他们把该男子控制住。4、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该豪爵摩托车价值5395元。5、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云霄县下河乡凤兴村“达坑”山上向东水渠旁,中心现场位于水渠道路面旁边的竹林下面。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2张,照片8张。6、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在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10时许,他骑一辆无牌红色男式“飞鹰”牌摩托车出来寻找作案目标。后在下河乡凤兴村“达坑”山上的时候,发现山上水沟旁的杨桃树下停放一辆黑色男式“豪爵”牌摩托车,他便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杨桃树下,发现该辆男式“豪爵”摩托车没有上锁,钥匙插在摩托车上,就将该摩托车直接开走。并将盗来的这辆摩托车直接开到下河乡下河村东门溪摊的草丛里藏好,随后返回盗车地点,准备将他之前开过来的那辆无牌红色男式“飞鹰”牌摩托车准备开走时被群众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他在2014年11月份在刑侦大队接受讯问的时候,交代了藏车的地点,后这辆摩托车被刑侦大队的民警找到。2015年5月4日12时15分左右,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二)2015年1月4日晚上约10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云陵镇西园新村门口,使用撬锁工具将吴某某停放于此的五羊牌银灰色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开到广东省饶平县以1000元卖给一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65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4日晚22时许,她将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女式摩托车停放在云陵镇西园新村门口,22时14分许发现该摩托车被人偷走。2、证人林某甲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5日9时40分许,他在双溪口迎宾门等客,一辆从诏安往云霄的客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他上前揽客,那名男子说要去金霞车站,于是他将该男子载到车站附近的一网吧门口,该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离去。林某甲通过照片辨认了其所载的客人即被告人蔡致顺。3、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4日22时许,云陵镇西园新村一摩托车被盗,调取视频显示嫌疑人为一戴头套的青年男子(身着浅色带帽棉夹克衣,袖口、束腰为深色条状)。综合各路段视频资料分析:该男子骑男装太子摩托车从下河往金霞车站对面清逸网吧,徒步到西园新村盗窃摩托车后往下河方向逃窜。1月5日上午9时许,搭乘诏安往云霄班车至迎宾门,雇摩的到清逸网吧将太子摩托车骑走,往下河方向返回。作案摩托车车主方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将车转让给蔡致顺。锁定犯罪嫌疑人为蔡致顺。4、摩托车转让合约等手续,证实该车于2014年12月23日,方某某转让给蔡致顺。5、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4650元。6、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西园新村。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7、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他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来,之后将摩托车停放在云霄县金霞车站对面的一网吧门口,并锁上大锁,然后徒步走到西园新村一居民楼楼梯口,发现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没有锁大锁和警报锁,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将该车的电门锁和车头锁破坏,将这辆摩托车盗走。于第二天上午将该车开往广东省饶平县以1000元卖给了一个40多岁的男子。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三)2015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云陵镇楼仔脚安置楼,用自带的摩托车钥匙,将林某甲停放于此的五羊牌灰色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开到广东省饶平县以1500元卖给同一男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086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2日上午8时许,他将一部灰色本田五羊牌摩托车停放在云霄县云陵镇楼仔脚安置楼楼下,他上楼15层给别人装修房子,至12时许下楼发现摩托车被盗。2、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086元。3、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云陵镇楼仔脚安置楼。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4、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他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云霄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在云霄县楼仔脚发现一部五羊本田摩托车,他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将这辆摩托车盗走并开往饶平,以1500元卖给同一个男子。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四)2015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巧玲美发店附近,用自带的摩托车钥匙,将吴某甲停放于此的五羊牌银灰色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开到广东省饶平县以13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58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他将一部银灰色本田五羊牌摩托车停放在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巧玲美发店附近租房通道,当天中午12时许发现该摩托车被盗。2、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5580元。3、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莆美镇宝树村巧玲美发店附近租房通道。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4、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4时许,他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在云霄县宝树巧玲美发后面发现一出租房一楼的大门没有上锁,他进去后,发现里面停放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他就以同样的手段将这辆摩托车盗走并开往饶平,以1300元人民币卖掉。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五)2015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莆美镇方某甲住宅一楼,用自带的摩托车钥匙,将方某甲停放于此的五羊本田牌银灰色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开到广东省饶平县以12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21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7日晚上22时许,她将一部银灰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停放在云霄县莆美镇自家住宅一楼,次日上午8时许发现摩托车被盗。2、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2210元。3、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莆美镇宏发路方某甲住宅。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4、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他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云霄县乱寻找作案目标准备盗窃摩托车,在云霄县汇胜车行旁发现该出租房一楼的大门没有上锁,他进去后,发现里面停放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他就以同样的手段将这辆摩托车盗走并开往饶平,以1200元人民币卖掉。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六)2015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益恒大酒店后面套房楼下,用自带的摩托车钥匙,将汤某某停放于此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开到广东省饶平县以15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265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19日10许,她将一部白色本田五羊牌摩托车停放在云霄县益恒大酒店后面套房楼下,14时许发现该摩托车被盗。2、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该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265元。3、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益恒大酒店后面套房楼下。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4、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他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云霄县寻找作案目标,在云霄县益恒酒店后面发现一出租房一楼的大门没有上锁,他就进去以同样的盗窃手段将里面一部五羊牌摩托车盗走,之后开往饶平,以1500元人民币卖掉。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七)2015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莆美镇宝城里,用自带的摩托车钥匙,将吴某乙停放在门口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开到广东省饶平县以17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045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8日凌晨5时40分左右,他将一部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停放在云霄县莆美镇宝城里,约五分钟后发现该摩托车被盗。2、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该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045元。3、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莆美镇宝城里。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4、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许,他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在云霄县陈政路欢唱一族KTV正对面的巷子里,他发现那里停放一辆浅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他就用他所骑的摩托车的钥匙插入这辆本田摩托车的钥匙孔将锁破坏,后将该摩托车盗走并开往饶平,以1700元人民币卖掉。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八)2015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云陵镇民主路,用自带的摩托车钥匙,将高某某停放在此的轻骑铃木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开到广东省饶平县以7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32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日凌晨两点多,她将一部银灰色轻骑铃木二轮牌摩托车停放在云霄县民主路自家门口,至当天上午10时左右发现该摩托车被盗。2、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价值4320元。3、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云陵镇民主路。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4、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5月2日凌晨4时许,他骑着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云霄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准备盗窃摩托车,后在云霄县复兴路后面的巷子里,他看到那里停放一辆女式摩托车,他就将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停放在案发现场附近,然后徒步走过去,用他所驾驶的摩托车的车钥匙将这辆摩托车的锁破坏,将车开走并开往饶平,以700元人民币卖掉。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九)2015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蔡致顺在云霄县莆美镇水果市场的“世纪春天”对面出租房一楼,用自带的摩托车钥匙,将罗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蔡致顺作案后,驾驶该摩托车途经云霄县莆美镇山美村路段时,被云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6072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3日凌晨1时许,他将一部未上牌的黑色本田五羊牌摩托车停放云霄县莆美镇水果市场的“世纪春天”对面出租房一楼,早上7时许发现该摩托车被盗。2、云霄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云价认(2015)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未上牌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6072元。3、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云霄县莆美镇水果市场的“世纪春天”对面出租房一楼。附现场勘验检查制图1张,照片2张。4、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现场笔录,供认2015年5月3日4时许,他骑着自己的那辆男式摩托车从他的养鸡场(云霄县下河乡岭脚)出发,到云霄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云霄县水果市场一出租房一楼的门没关,他就将他的那辆摩托车停在距离出租房约60米的地方,然后徒步进入到出租房内的一楼,发现有一辆男式无牌摩托车没有锁车头锁和大锁,他就用他那辆摩托车的车钥匙插入该男式无牌摩托车的钥匙孔,将该车的电门锁破坏掉并将车启动然后开走。当他将盗来的摩托车骑到莆美镇山美村路段的时候被公安机关的民警发现,后被抓获,摩托车也被扣押。2015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蔡致顺带办案民警指认了作案现场。此外,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致顺出生于1986年12月27日,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蔡致顺的到案经过,证实近期本地发生多起盗窃摩托车案件,经视频查找比对,发现该嫌疑人作案时戴口罩、墨镜及鸭舌帽,蔡致顺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对该人作案视频的分析,对其逃跑路线进行总结,在绥阳东往山美路口及山美村村道设置两个抓捕点,并对其家的路口监视其行踪。2015年5月3日凌晨6时许,在山美村村道将盗窃得手后驾车逃跑的蔡致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作案用的口罩、墨镜及撬锁工具等。3、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前科劣迹查询表及本院(2007)云刑初字第190号、(2013)云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云霄县看守所云公看释字(2011)75号释放证明书、福建省漳州监狱狱政管理证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刑终字第206号裁定书、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漳教字(2011)8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蔡致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盗窃于2011年6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4、云霄县公安局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5年5月3日查获被告人摩托车一部及作案工具、太阳眼镜,无牌摩托车等于2015年5月4日归还失主罗某某。5、云霄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证实案发后,在被告人蔡致顺家中搜出一部衣物,其中有前后均印有“52”的长袖外套一件、IDFGZ牌蓝灰相间夹克一件,灰色、黑白相间的“贵人鸟”休闲鞋各一双等。6、被告人蔡致顺的供述和辩解,供认其出来盗窃摩托车时的穿着和装束基本都差不多。他在盗窃摩托车的时候,有时会戴一顶黑色的太阳帽、蓝色的一次性口罩和镜面是银色会反光的太阳镜;在家中被搜查到的这件深色的牛仔裤在4月底到“欢唱”对面巷子里盗窃摩托车的时候有穿过,当时衣服也是现在这件“劲霸”夹克,戴蓝色的一次性口罩和镜面是银色会反光的太阳镜;这双黑白相间的“贵人鸟”休闲鞋在四月中旬到“汇胜”车行那盗窃摩托车的时候有穿过;这双灰色的“贵人鸟”休闲鞋还有这件黑底,衣服的正、背面均印有数字“52”的长袖衣服,他在4月10日左右盗窃摩托车的时候都有穿。他因为盗窃摩托车已经上瘾,有受过政府的教育,虽然一直尽量在克制自己,但是有时候这个瘾一上来就控制不住。作案时要戴口罩和眼镜,是因为云霄县城的监控探头多,他戴口罩和眼镜是为了避开监控,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三张,证实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第2至第9起案发现场均属一名骑无牌男式摩托车的男子所为,该男子作案时的穿戴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蔡致顺家中搜查到的衣物及身上查获的口罩、太阳镜相符,且所蔡致顺归案后的供述相一致。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被告人蔡致顺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第1-8起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蔡致顺在侦查阶段均承认了盗窃该8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其供认的作案时间、地点均与八名被害人的陈述一致,且第1起的摩托车也在蔡致顺供述的藏匿地点找到。通过现场监控视频及从蔡致顺家中和身上查获的衣物、口罩、太阳镜等物品,也与蔡致顺的供述相一致。现蔡致顺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致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九辆,价值46623元,销赃后非法得利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蔡致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确认,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蔡致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蔡致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蔡致顺曾因其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蔡致顺承认了全部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在法庭上对大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案发后,其中两辆摩托车已追回并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致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蔡致顺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某、林某甲、吴某甲、方某甲、汤某某、吴某乙、高某某经济损失4650元、6086元、5580元、2210元、6265元、6045元、4320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三、责令被告人蔡致顺退缴非法所得89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秋龙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人民陪审员 陈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岳平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