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牛丽颖与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牛丽颖。委托代理人杜久重,律师被执行人唐山市恒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银河路建材技校东。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申请执行人牛丽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