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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与庄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庄晓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997号原告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常州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8038969-3。法定代表人赵澄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繁成,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系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职工。被告庄晓丽,具体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与被告庄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泽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胶州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