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苏振廷与朱传水、徐德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廷,朱传水,徐德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4号原告苏振廷,男,汉族,东阿县水务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常文东,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传水,男,汉族,农民。被告徐德广,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振廷诉朱传水、徐德广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振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200元,由原告苏振廷承担。审判员 王红云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李 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