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斌与杨二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杨二海。本院受理陈斌申请执行杨二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二海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属被执行人杨二海所有的柳工915D挖掘机一台。二、申请执行人陈斌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内,申请执行人陈斌不得使用被扣押财产、不得转移被扣押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令被执行人杨二海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所扣押财产进行处置,用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四、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应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