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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某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云,男,1976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云驾驶粤D1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D30**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峡英路两英镇高堂路段时,因车辆失控而冲过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碾压到正驾驶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陈某珠,碰撞到被害人黄某民停放在路边的闽EW68**号雪佛兰牌小轿车、被害人林某南的房屋大门等地方。随后,被告人周某云在事故现场被赶赴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带走审查。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陈某珠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云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冲过中间绿化隔离带撞到对向正常行驶和停放路边的车辆,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珠和黄某民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云一方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珠的家属人民币753,100元作为被害人陈某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处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电动车修理拖停费等费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民人民币36,000元作为闽EW68**号轿车的损坏费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南人民币6300元作为建筑物大门、墙体瓷砖和电杆的损坏修复费用。被害方对被告人周某云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发案现场拍照、扣押、发还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申请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涉案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李某杰、翁某业、黄某见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民的陈述和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和他人财物毁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云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云自愿认罪,以及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云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周某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马惜丽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