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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与张凤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张凤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宝塔东路190号。负责人:肖雄。委托代理人:龙斌。委托代理人:钟永平。被告:张凤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诉被告张凤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凤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为1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启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