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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要市财务发展总公司与广东省高要市财联实业总公司、高要市财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要市财务发展总公司,广东省高要市财联实业总公司,高要市财联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高要市财务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广东省高要市财联实业总公司。负责人:何镜忠。被执行人高要市财联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何镜忠。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要市财务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高要市财联实业总公司、高要市财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货款8230881.65元和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要市财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土地。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