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梅金朝与被告何爱荣等民间借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金朝,翟海滨,何爱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279号原告梅金朝被告翟海滨被告何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朝与被告翟海滨、何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翟海滨、何爱荣所有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梅金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翟海滨、何爱荣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农贸市场改造工程1号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0001165**号、第0001165**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