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珍与王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王水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王珍。被告:王水军。原告王珍与被告王水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水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7月9日开始原告王珍分三次向被告王水军汇款总计90000元,2015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90000元的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但对余款本金8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水军归还原告王珍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80000元,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水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毛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