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福立与承德市皇瑞顺凯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立。被执行人承德市皇瑞顺凯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国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福立与承德市皇瑞顺凯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承德市皇瑞顺凯达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3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天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