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人民币6400元(以下皆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支付上述运费产生的利息956.81元(以64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从2013年3月30日起计算至本院确认被告付款之日即2015年9月18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92元、支付一审案件受��费50元,上述款项共计7452.7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数控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2.7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