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053号原告: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七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新,董事长。被告: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工业园区金泉综合制造加工区新兴产业西区。法定代表人:何齐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敦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6元,减半收取计4303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3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