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朱小磊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磊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883号罪犯朱小磊。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蓟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朱小磊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朱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