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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穴市桂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桂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800-1号原告武穴市桂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田镇盘塘财政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周伟华。被告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一路。法定代表人郭盟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桂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桂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武穴市桂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460573.28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38357元,减半收取19178.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穴市桂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