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阮海棣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海棣,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拱行初字第71号原告阮海棣。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10幢。法定代表人郑小兵。委托代理人姜晓。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白。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海棣诉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阮海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海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海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海棣负担。审 判 长 于 雷审 判 员 郭丁观人民陪审员 许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章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