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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双喜与杨冬寒、张淑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喜,杨冬寒,张淑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马双喜,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燕,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寒,农民。被告张淑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双喜与被告杨冬寒、张淑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双喜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