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双喜与杨冬寒、张淑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喜,杨冬寒,张淑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马双喜,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燕,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寒,农民。被告张淑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双喜与被告杨冬寒、张淑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双喜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