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治清与张利平、马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清,张利平,马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09号申请执行人刘治清,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利平,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彪,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治清申请执行张利平、马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利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1510.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申请执行费3250元,马彪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