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礼泉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被执行人王讲平,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生。被执行人董良儿,男,汉族,1978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陈有才,男,汉族,1961年12月5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与王讲平、董良儿、陈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礼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10月2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其对王讲平、董良儿、陈有才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字第0026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与王讲平、董良儿、陈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