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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宝宏、张博文、张宝宁、刘西仓、刘桂霞与杨新义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宝宏,张博文,张宝宁,刘西仓,刘桂霞,杨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10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宏,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申请执行人张博文,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道。申请执行人张宝宁,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申请执行人刘西仓,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申请执行人刘桂霞,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杨新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张宝宏、张博文、张宝宁、刘西仓、刘桂霞与杨新义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张宝宏等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张宝宏等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宝宏、张博文、张宝宁、刘西仓、刘桂霞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迎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