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立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盈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保定市盈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东三环与保新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郭炜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市盈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杜永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盈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定市盈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文英审 判 员 王 洛代理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