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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80号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209828-X。法定代表人王杰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海洋,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负责人贾佰春职务项目经理。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组织机构代码:12696101-8。法定代表人廖福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委托代理人刘庆明。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14合同项目经理部、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合计人民币14150.00元,由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马 琴人民陪审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景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