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魏思林、段存旺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较车交通两码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思林,段存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魏思林,男,成年人,汉族,文盲,楚雄市人。申请执行人段存旺,男,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南华县人。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负责人李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685号魏思林、段存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695.3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普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