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苑庆凯因与被上诉人苑俊杰物权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苑庆凯,男,汉族,1980年生,住周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俊杰,男,汉族,1987年生,住周口市。上诉人苑庆凯因与被上诉人苑俊杰物权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苑庆凯以已与被上诉人苑俊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苑庆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苑庆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艳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