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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波与楼波、曹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波,曹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钱瑛、杨玲,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波。被告:曹燕萍。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波、曹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楼波、曹燕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