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易玉林与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玉林,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易玉林。被告: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兴。原告易玉林诉被告杭州虹桥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易玉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操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