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阮河江与张振峰、张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河江,张振峰,张进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阮河江,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振峰,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张进峰,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河江与被告张振峰、张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河江以被告张进峰已履行了给付5000元工钱为由,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进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河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河江撤回对被告张进峰的起诉。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王广潮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