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贾某申请执行范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5259.77元及利息、诉讼费5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范俭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某某的银行存款275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鹤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运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