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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炳效与被执行人龙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马炳效,男,汉族。被执行人龙训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炳效与被执行人龙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龙训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马炳效案款4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530元,尚有42000元未执行。经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没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