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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0286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杨东升,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董文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秋文,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万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