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光友、李尚伟与李修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友,李尚伟,李修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友,女,1966年9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尚伟,女,1987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修爱,女,1956年生。申请执行人张光友、李尚伟与被执行人李修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三)项确定:余款409471.72元,由被告李修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继承其子雷明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51元,由原告张光友、李尚伟负担113元,由被告李修爱负担8938元(鉴于该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待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李修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张光友、李尚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修爱的丈夫及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本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光友的丈夫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现母女二人靠打工维持基本生活。因申请执行人张光友、李尚伟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多次要求执行本案。经做思想工作,其承诺接受政府救助金700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未执行部分,并保证不再上访。后经相关部门审批,政府救助部门向申请执行人张光友、李尚伟发放涉法涉诉特困群众救助资金7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对政府救助的款项,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强制执行后,返还政府救助部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贵东审判员 何文勇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俊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