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李志勇等与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李志勇,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50号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郭锦添,任社长职务。原告(反诉被告):李志勇,男,汉族。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永刚,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炽勇,系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晟,系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起。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汉原,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穗姿。第三人: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廖正发,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智,系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强,系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夏南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夏南一经联社)、李志勇与被告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并追加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辉监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中,根据两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勇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苟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汉原、朱穗姿,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丁智、马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8日,原告李志勇通过平台投标,与原告夏南一经联社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告李志勇向原告夏南一经联社承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小学东侧一块土地,作兴建幼儿园经营使用。2013年6月27日,根据两原告约定,原告夏南一经联社以招投标方式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此后两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三方协议,确定原告李志勇为工程实际投资人,承担施工合同中发包方权利义务。2013年8月3日,原告夏南一经联社发出开工令,此后依被告申请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项工程款。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地偷工减料、减少工程工序、冒用原告李志勇签名进行工程签证等诸多问题,致使工程一直迟延施工。2014年6月,监理公司发现被告施工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监理公司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单,要求被告对工程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被告并不听从监理指示进行整改,反而强行拆除施工排栅,伪造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后又以原告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复工通知,被告于同年11月17日复函,明确表示不愿再履行合同。原告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建造是幼儿园,属于公共场所,建筑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行为,漠视公众安全,经原告要求整改后却拒绝履行合同,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双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款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2.被告向原告李志勇赔偿从2014年1月4日起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时止按每月65906.5元标准计算的损失;3.被告向原告李志勇赔偿工程修复费用约2572542.7元(以鉴定结果为准);4.被告在合同解除后仍须提供材料配合原告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承建工程承担相应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完成全部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施工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依法交付使用;2.判令被告向原告李志勇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的逾期施工违约金108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李志勇赔偿自2014年1月4日起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时止按每月65906.5元标准计算的逾期施工损失(暂计至起诉日为724971.50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答辩并反诉称:一、原告当初起诉请求解除建筑施工合同,被告同意,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建筑施工合同,被告同样同意,但原告必须支付工程进度款给被告,被告才同意继续施工。至于原告提到延误工期,责任在原告,因为原告资金不足,没有一次准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二、被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按图纸及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不存在任何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的事实,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通病或瑕疵,已按监理单位的意见整改完毕,并不构成对工程质量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影响,即使鉴定得出已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也完全可以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予以修复,达到合格标准。三、被告已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的95%以上,目前只剩下地面平整、排水等收尾工程,至原告至今只付40%左右的款项,拖欠工程进度款未付,被告不得不自行垫付建筑材料款和工人工资,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除应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外,还应赔偿被告停工的窝工损失。四、本案工程是原告李志勇以原告夏南一经联社名义发包,合同签订后,被告按时进场并依约完成桩基础工程施工,后按开工令于2013年8月4日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被告无任何违约行为,相反,原告一开始就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问题:按约定应于2013年2月28日压桩完成付桩基础工程款200000元,直到2013年8月8日才支付;按约定应于2013年8月28日支付95%桩基础工程款200000元,直到2013年11月1日才支付;按约定应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5%桩基础工程款,直到2013年12月21日才支付;按约定应于完成主体工程时的2013年12月9日支付20%的工程款,直到2013年12月21日才支付;按约定应于主体工程封顶时的2014年3月13日支付20%的工程款,直到2014年3月28日才支付;按约定应于工程拆除排栅时的2014年6月17日支付20%的工程款,拖欠至今也没有支付。正是由于原告一直不按时付款,导致施工工期一次次延后,被告尽最大的限度一次又一次地与原告协商,但原告一直以被告不按图施工、工程有质量问题为借口,拒不付款,按合同约定,原告应赔偿被告因延期付款导致停工待料误期损失650000元。综上,为保护被告合法利益,也为了尽快将幼儿园交付给村民小孩上学使用,原告应尽快支付工程进度款,以便被告恢复施工,故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原告向被告连带支付工程进度款137961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暂计至反诉之日为34490元);2.诉讼费由两原告承担。针对被告反诉,原告辩称:一、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被告必须完成各种报建、开工手续并向原告提交开工申请,但被告直至2013年7月30日才取得施工许可证,同年8月4日才申请开工,故被告延迟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迟延开工28天。施工过程中,被告未按照约定采购钢材等原材料,经监理通知后拖延更换,未按图纸设计施工,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监理曾向被告发出四份通知单,被告均未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整改,监理不得不在2014年6月18日向被告发出停工通知书,被告不但拒不整改,还擅自拆除施工排栅,故因被告诸多质量问题需整改导致工程延误达332天之多。二、被告施工初期,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及被告申请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至于2013年8月28日被告申请第二期桩基础进度款时,原告未予支付,并非原告拖延付款,而是由于被告在钢筋采购时弄虚作假,所采购的钢筋与约定不符,被告直至2013年10月23日才将不合格钢材清理退场,且由于被告在2013年8月请款时未提交试桩记录、打桩记录等资料,根本无法验收,原告拒付该部分进度款符合合同约定,此后原告为推进工程进度,在被告作出完善施工的承诺后才支付该部分进度款。此后几笔进度款属监理和原告审查后支付,属于合理审查期间,并不是延期付款。三、被告在存在众多质量问题仍拒不整改情况下,未经监理及原告验收,于2014年6月18日擅自拆除排栅,不构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的成就,被告无权以拆除排栅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至70%,至于被告提交2014年8月13日监理盖章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与工程施工现状不符,也与监理此前整改通知相矛盾,也不符合合同关于监理签发签证须经原告同意的约定,被告无权以此为由向原告主张工程进度款。综上,在经鉴定确认被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至70%没有任何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第三人述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由法院依法处理,至于鉴定机构所列举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可通过后续施工予以修复。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中标通知书、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施工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意违约,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工期延误严重,给原告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依法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证明原告就涉案工程已依法委托第三人实施工程监理,作为工程监理应当依法依约对涉案工程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方整个施工过程、施工流程、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款的审核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等均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确保涉案工程按质按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监理方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其违法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不合法的无效的监理行为对委托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应当由监理方承担。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开工令,证明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依约及时办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推迟开工和工期延误达28天,被告应当承担迟延开工和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4.2013年8月4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013年8月6日工程款支付证书、2013年8月8日收据。5.2013年10月31日工程联系单、2013年10月31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2013年10月31日工程款支付证书、2013年11月1日有折转客户帐、2013年11月1日收据。6.2013年12月9日工程款申请、2013年12月9日工程款支付清单、2013年12月19日工程款支付证书、2013年12月21日收据。7.2014年3月13日工程款申请、2014年3月13日工程款支付清单、2014年3月20日工程款支付证书、2014年3月28日收据。证据4-7证明原告已依约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被告的付款申请和监理通知及时支付全部应付工程进度款,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证据。8.2014年6月17日工程款申请、2013年6月17日工程款支付清单、监理单位没有签章的工程款支付证书,证明因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通知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没有完成质量整改事宜,更没有申请监理复检验收,工程质量问题至今没有整改,其无权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理单位没有接受其申请,更没有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给被告,原告及监理均未同意支付工程款至70%。9.小森林幼儿园工程款支出情况、小森林幼儿园租金支出情况、小森林幼儿园工资支出情况、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收条。10.南海区桂城街道集体组织收据(电子)(收据编号:0001116、0001117、0001125、0001126、0002078、0002148、0002343、0002391)、汇兑支付往账凭证及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证据9-10证明工程逾期完工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包括缴纳的租金损失、支付教师及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等,被告应依法赔偿逾期完工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11.桩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房屋建筑工程)、子分部质量验收纪要(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桩基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2.钢筋检验报告、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于小森林幼儿园采购、检验钢筋材料的整改通知、2013年9月29日会议纪要、2013年9月14日关于小森林幼儿园采购、检验钢筋材料的情况说明、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材料退场证明书、工作联系单(GD220238)、《小森林幼儿园工程备忘录》(2013.10.21.)、工程联系单、保证书(黎善源)、质量整改通知书、关于钢筋原材料不合格处理结果、劳资纠纷排查登记表。1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GD220236)、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4.2013年11月2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6.2014年5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7.2014年6月9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8.监理工程师通知单(GD2202011)、工程款申请。19.2014年6月10日工作联系单。20.2014年6月11日收条。21.2014年6月18日暂时停工通知书。22.2014年6月23日工地例会。23.2014年6月25日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报审表附件中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GD220237-05、GD220237-06)。24.2014年6月25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25.2014年7月6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26.2014年7月10日监理工作联系单。27.2014年7月11日监理快报。28.2014年7月11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29.2014年7月25日小森林专题会议、2014年7月25日小森林专题会议(含《回复》)。30.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小森林幼儿园施工进度计划。31.2014年8月5日监理工作联系单。32.快递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GD220236)、复工通知书、照片。证据11-32证明:一、被告自进场开工的第一天起,就采取欺骗原告和监理的手段和方法,不论在材料采购还是在施工过程中,均故意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被发现采购的钢材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标准时,被告仍然胡搅蛮缠,拒不退场更换合格材料,并胆大妄为私自制作虚假证明文件,冒充业主李志勇签名,企图蒙混过关,推卸责任,欺骗业主和监理单位,行径恶劣;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故意违规违约施工,造成了众多工程质量问题;经监理连续不断多次通知整改和各方会议讨论要求处理,被告均置若罔闻,并回复文件明确拒绝整改,并于2014年6月18日拆除全部栅栏,彻底表明拒绝整改;三、被告拒绝整改的工程质量问题至今客观存在,工程施工已全部停工,被告以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拒不整改和复工,工期至今仍在延误中;四、被告反诉提供的监理单位于2014年8月13日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与事实不符,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存疑,有待审查核实。这份所谓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不论是在形式上、程序上、内容上均是违法的,没有事实和依据,不能作为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合法有效的依据,被告无权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至总价70%;五、被告主张原告拖延支付第二期桩基础工程款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没有拖延支付第二期桩基础工程款。2013年10月21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小森林幼儿园工程备忘录》,一致同意由被告将桩子分部工程的全部资料报监理审核并由原告确认后3日内,原告付清第二笔桩基础工程款给被告。之后,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才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同日,监理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即支付该工程款项给被告。原告依约按时支付了工程款,被告反诉指责原告拖延支付进度款并导致工期拖延完全与事实不符,毫无根据。相反,工期拖延完全是因被告没有依约按时完成桩基础工程施工和检验及提交相关检验资料造成的,桩基础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至今不齐、不合格,只有被告单方制作,未经原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审核及确认。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该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3.2014年12月12日监理快报,证明做好班组农民工工资发放是被告义务,并非原告义务。34.佛山市建辉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出具的《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情况说明》,证明被告提供的监理单位于2014年8月13日签发的《工程款支付证书》与事实不符,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存疑,有待审查核实,监理单位要求被告整改的工程质量问题,被告大部分拖延至今拒绝整改,也未经原告及监理单位进行整改验收,被告在工程存在许多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视整改要求,全部拆除排栅是被告擅自拆除的违规行为,原告拒绝支付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2014年8月12日再次申请)支付的20%工程款,符合合同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35.录音光盘(包括:2014年6月23日会议录音、李志勇与工地监工黎善敬的电话录音)及根据录音内容整理的文字稿,证明被告无视工程质量问题和监理的整改通知和要求,对工程存在的诸多质量问题拒绝整改,并擅自强行拆除排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意违规违约,推卸责任,无权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36.设计图纸(结构;建筑;给排水)、设计图纸会审记录(一)、设计图纸会审记录(二)、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佛山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证明涉案工程由佛山市岭南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图纸设计,设计图纸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合格。2013年8月6日,设计图纸经原告、被告、监理、设计单位四方会审确认,2013年11月18日的第二层设计图纸会审中,根据审核意见,四方确定了设计图纸的修改方案。涉案工程的设计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约定、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其任何违反设计要求、不按图施工的行为均是违法违约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和赔偿责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针对被告违法、违约、不按设计施工所造成的诸多质量问题签发了多份监理工程通知单,明确列明并反复通知,要求被告对其违法违约施工及所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但被告一直拒不整改,直至停工撤场。工程诸多质量问题至今没有整改,工期至今仍在严重拖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相关损失至今仍在持续扩大。被告应当对其不依约、依规、依设计要求施工,对工程质量问题拒不进行重做、修复、整改的行为和后果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诉讼中,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报建、备案合同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有异,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是被告按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约定(如桩基础工程)规定的范围,对本案工程施工总承包。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监理合同关系与被告方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已按时报批,开工时间由行政部门审核,已按时开工。对证据4—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按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原告每次都逾期付款,工程款申请中都附有“合同条款”或“工程量清单”,原告一开始就知悉双方约定“按图纸、工程量清单、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总承包”的情形和事实,并不是以“设计图纸”作为唯一的施工依据。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认为针对这一事项监理单位已出具新意见,应以反诉提交的证据为准。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约定,是原告的义务,原告以“工程质量”为由推卸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被告已按监理要求对施工瑕疵整改完成。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内部事务或与他方的关系,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原告内部事务或与他方的关系,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3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或通过沟通,或整改已处理完毕,无以评定对或错。如钢材按规定可以二次重鉴,但被告没有申请重鉴就直接更换。如要钢材出厂证明,厂家要求开票收税等,但原告不愿意承担这费用。工程质量已有鉴定结论以及意见,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问题,仍是在建工程,未竣工前即使有一些施工瑕疵也是可以克服。工程量清单规定外墙挂网不满挂,原告方、监理方一直知道,现原告在施工完成要支付工程款时才认为被告不按图纸施工,并据此作为借口拒付工程款。对证据33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认为监理单位单方意见,且与之前相关内容相悖。对证据3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积极参与各方沟通,积极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对证据3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部分图纸已修改,图纸是可以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的之下,可作合理的修改,被告是按图纸、按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原告却一直以一些施工瑕疵小题大作拒付工程款,否则原告必须增加工程造价。工程之所以造成目前的停工状态,是因为原告拒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结果,目前存在的一些施工瑕疵,被告完全可以在后期施工中作出处理,只要原告及时付款,工程很快就可以竣工,原告为了达到拒付工程款目的,提起诉讼,导致工期无限延长,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最后一句话有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7真实性均无异议,该证据可证明监理单位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公正、独立、尽职地提出了自己的审查意见,供原告审批。同时也证明了在工程款项支付过程中,监理单位只能出具审查意见,而没有审批决定的权力。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9-10无法确认,由法院依法查证。对证据11-34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5真实性有异议,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认证。对证据36真实性无异议。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协议书、工地例会会议记录、投标文件(副本)、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明原、被告约定是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来施工的,这是业主的要求,业主早已知悉,业主将“按工程量清单施工”归责于自己的监理公司,是业主不打自招、推卸责任的表现,同时,双方还约定由被告承包桩基工程施工。2.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楼板厚度抽检复核结论、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楼板厚度检测报告、现场会议纪要复印件,证明被告按合同约定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建筑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政府工程质监部门已提出意见,要求建设投资方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免发生工人讨薪、上访群体性事件。3.工程联系单2份、照片3张、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钢材未经复检就要求全部更换,重购钢材延误工期。4.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调整通知书、工程联系单,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监理人员不到位,后续施工无法按时进行。5.工程联系单(GD22002017004),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原告不按合同依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停工待款。6.专题会议记录、建筑外窗性能检验报告、建筑围护结构外墙节能构造检测报告、饰面砖粘结强度砖检验报告、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整改项目完成,检验合格,在监理也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下,原告仍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已逾期4个多月的工程进度款。7.工程款申请、工程款支付清单、工程款支付证书、合同条款(81.进度款)、照片6张,证明工期延误责任在于原告,早在2014年8月13日,监理就已确认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130多万元,目前工程仍停工的根本原因就是原告资金不到位,拒不按合同约定依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被告只能停工待款。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对证据2中现场会议纪要真实性有异议,仅为复印件。强度报告显示合格率为80%,质量不合格,检测报告仅为样品,无法反映工程整体质量,会议纪要显示施工现场混乱,被告未按要求整改。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故意购买不符合要求的钢筋,后又拖延钢材退场,经监理催促仍不复工,导致工期延误。对证据4有异议,更换监理属于原告权利,与被告无关,且更换监理并不会对被告施工造成影响,被告将工期延误推拖到监理身上毫无依据。对证据5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没有提交试桩记录等资料,导致无效验收,原告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对证据6证明内容有异议,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没收到,且会议记录表明被告施工存在众多质量问题,不能证明原告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情形。对证据7有异议,原告并没有收到该工程请款申请和支付证明单,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被告擅自拆除排栅已严重违约,监理出示的支付证明单与此前监理出具的通知单存在矛盾。第三人对被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有异议,被告提交的材料并不完整。对证据2-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监理依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出具支付证明,不表明认可被告完成全部施工,至于工程款是否符合支付条件,由发包方审查决定。诉讼中,第三人没有证据材料提交。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7真实性,被告与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确认此7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证据8、9,被告虽对真实性有异议,第三人对真实性并无异议,且该二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本院确认此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33,被告与第三人对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确认此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证据34,被告对真实性有异议,第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因该意见为第三人出具,在第三人确认该证据真实的情况下,本院也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5、36,被告及第三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此二组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提供的证据1-7均符合证据有效形式,该七组证据材料系施工过程中形成,在原告与第三人也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也确认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国立建筑公司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0月28日,原告李志勇通过招标平台竞投中标,与原告夏南一经联社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告李志勇向原告夏南一经联社承租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小学东侧一块土地作兴建幼儿园使用,其中2013年3月至同年12月租金27512.5元,2014年租金33015元,2015年租金33015元。2013年6月25日,被告国立建筑公司以5056656.15元中标桂城小森林幼儿园总包。2013年6月27日,原告夏南一经联社与被告国立建筑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约定:工程名称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工程内容为包括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施工总承包;总建筑面积4636.77平方米(3层);合同工期150天,拟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合同总价5056656.15元(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工程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完成全部管桩工程量时支付200000元,验桩合格并取得报告起五天内支付桩基础工程款总价的95%,被告收到桩基础工程款后,主体工程才开工,工程完成水平面下所有工程时付至合同价的20%,结构封顶时付至合同价40%,拆除排栅后付至合同价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85%,验收合格及结算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为两年,期满后三十天内一次付清;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及其他开工条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量增加、不可抗力等原因,工期可顺延;工期延误每天赔偿3000元。同日,两原告与被告国立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鉴于两原告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夏南一经联社将位于夏南一小学东侧共4620.7平方米土地租赁给原告李志勇开发及经营幼儿园,原告李志勇承租该土地后自行出资修建幼儿园,自行承担与兴建、开发、经营幼儿园相关的一切责任,因兴建幼儿园需要以原告夏南一经联社名义报建,并以原告夏南一经联社名义与被告国立建筑公司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国立建筑公司声明在与原告夏南一经联社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前已充分知悉并认可原告李志勇是以原告夏南一经联社名义报建、招标,认可原告李志勇作为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的实际发包人,实际享有发包合同一切权利并承担发包合同一切义务;二、原告李志勇声明作为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实际发包人,享有合同一切权利并承担合同一切义务;三、在履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赔偿、补偿均与原告夏南一经联社无关,被告国立建筑公司不得因该合同签订及履行等产生的债务、责任、赔偿、补偿等向原告夏南一经联社主张任何权利;四、在签订及履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中,若原告夏南一经联社因名义上发包人而代替原告李志勇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赔偿的,则有权向原告李志勇追偿。2013年11月26日,原告李志勇与第三人建辉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建辉监理公司对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工程负责监理。2013年7月30日,桂城小森林幼儿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被告国立建筑公司。2013年8月4日,被告国立建筑公司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向被告国立建筑公司发出开工令,要求被告国立建筑公司于2013年8月4日开工,并以该日期为正式开工日期。2013年8月4日,被告国立建筑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已完成小森林幼儿园桩基工程为由,要求支付进度款200000元;同年8月6日,监理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意本期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00元;同年8月8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取桩基础工程款200000元。2013年9月13日,监理发出通知单,以钢筋检验不合格为为理由,要求被告将不合格钢筋于同年9月17日前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当日,被告出具材料退场证明,证明钢筋不经复检直接退场。2013年9月29日,原、被告及监理召开协调会,原告李志勇提出存在施工许可证逾期办理、钢筋材料不合格事实,提出在问题解除前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国立建筑公司提出施工许可证由于各单位原因在2013年7月30日才办理,钢筋可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退场。2013年10月9日,监理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提出被告在2013年9月19日后未进行施工,要求被告尽快组织恢复施工。2013年10月21日,原告李志勇与被告及监理签订《小森林幼儿园工程备忘录》,提出由于钢筋不合格及双方对第二期打桩款存在争议,造成工期从2013年9月16日至同年10月16日期间未继续施工,对此问题协商:1.被告国立建筑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钢筋退场,退场后收到原告李志勇支付的第二期桩基础款后即开工;…5.第二期桩基础,监理曾于2013年8月28日出具支付证明书给被告,但被告应提交试桩记录等全部资料,监理审核后交给原告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付款。2013年10月31日,被告国立建筑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小森林幼儿园桩基础工程验桩全部合格为由,要求支付进度款208500元;同日,监理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意支付本期工程进度款208500元;同年11月1日,原告李志勇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08500元。2013年12月9日,被告提交工程款申请,以完成水平面以下工程、桩基础款未付清为由,要求支付进度款21500元,监理审理后盖章确认同意按约定支付;同年12月21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取桩基础工程款21500元,桩基础工程款已结清。同年12月17日,监理向被告发出通知,认为首层地坪质量有问题,要求整改。2013年12月20日,被告提交工程款申请,以完成水平面以下工程,依合同约定应支付总价款20%即919740元工程进度款,监理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同年12月21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取进度款919740元。2014年3月13日,被告提交工程款申请,以完成工程结构封顶为由,要求支付合同总价款20%即919740元工程进度款;同年3月20日,监理审查后盖章确认同意支付;同年3月28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取封顶进度款919740元。2014年5月12日,监理向被告发出通知,认为部分楼板开裂渗水,要求被告制定出整改方案。2014年6月10日,监理向被告发出通知,提出多处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整改。同年6月17日,被告提出工程款申请,以完成工程拆除排栅为由,要求支付至70%进度款即1379610元,并附有排栅拆除照片;同年6月25日,监理单位审查后认为整改完成经复查验收后同意支付。2014年6月18日,监理向被告发出暂时停工通知,要求被告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全面复工,2014提6月24日,被告向监理单位提出复工报审表,认为完成了整改,要求复工,同年6月25日,监理提出应以工作联系单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复查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复工。2014年7月9日,被告回复监理,认为通知单要求质量整改内容在收到工程进度款后,竣工验收前完成,要求监理协助催促原告支付施工进度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同年7月11日,监理复查后认为,工程款支付应在整改通知内容完成后申请,应付设计处理意见及现场处理结果。2014年8月13日,监理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认为经审核申请,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379610元。2014年11月28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涉讼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质量存在12处质量问题,原告李志勇预交鉴定费139100元。经询问监理机构,监理认为该12处质量问题均可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予以修复。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协议书》为签约各方当事人真实性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夏南一经联社不承担涉讼工程权利义务,即本案为原告李志勇与被告国立建筑公司之间经济纠纷。原告李志勇起诉请求被告国立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被告也同意,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属于后续履行施工合同中被告义务,具有不确定因素,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涉讼工程尚未完工,工期尚无法确定,考虑到原告李志勇并未按监理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书及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误存在合理理由,总工期目前也无法确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李志勇起诉请求被告支付逾期施工违约金1080000元和按月赔偿损失65906.5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在被告已实际拆除排栅的情况下,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总价款70%进度款的条件已成就,监理单位也在2014年8月13日出具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379610元的支付证明书,本院据此认定原告李志勇具有按期支付该笔进度款的义务,被告国立建筑公司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379610元及从2014年8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李志勇提到的工程质量问题,因工程尚未完工,监理也确认工程质量问题在后续施工过程中可修复,考虑到该质量问题并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原告李志勇以此作为拒付工程进度款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李志勇与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公司继续履行2013年6月27日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二、原告(反诉被告)李志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1379610元及从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国立建筑工程公司;三、驳回两原告(反诉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0.12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6117.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17.14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志勇负担。被告施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本次鉴定,鉴定费139100元(原告李志勇已预交),由原告李志勇与被告国立建筑公司各负担一半。上述各项费用抵扣后,被告国立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48432.86元予原告李志勇,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道春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人民陪审员 陆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