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鲁云峰与张洪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云峰,张洪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869号申请执行人:鲁云峰,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被执行人:张洪旗,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彭振国。本院在执行鲁云峰与张洪旗、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20207.26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