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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河与王卫国、党平玲追偿权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赵河,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李生,系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卫国,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党平玲,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赵河申请执行王卫国、党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卫国、党平玲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25500.5元及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