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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3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绰号大萝卜”,男,1982年5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0月9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凤良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月,潘杰以营利为目的,在无为县开城镇聚众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徐某某负责喊人到赌场参赌,并从赌场收入中分成共计人民币约10000元。2015年2月8日,当潘杰与被告人徐某某等人聚众在无为县开城镇先锋行政村王家墩自然村一农户家赌博时,被无为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9180元。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7月26日在上海市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如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账本、无为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潘甲、潘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无为县公安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某在伙同他人聚众赌博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为从犯;因该赌场参赌人数较多,时间较长,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对讲机及账本等,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冬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