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宁夏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与宁夏青林盛华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6092号原告宁夏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黄远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文翔,男,系原告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青林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全民创业基地富兴北街7号(未到庭,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成公司)诉被告宁夏青林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林盛华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靖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文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成公司诉称,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被告按月支付运费,每月月底结清上月运费。至2015年7月17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75196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运费,但被告均推脱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7519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青林盛华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之前原告就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2015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运费结算方式为当月结算,次月底付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款;被告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按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15日以上或欠款超过50000元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留置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双方按月对运费进行结算,并出具运费对账单。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被告共欠付原告运费75196元。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运费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一份、运费对账单三份及原告的当庭相关陈述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向被告提供运输服务的义务,被告也应履行向原告支付相应运费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15日以上或欠款超过50000元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75196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运费75196元。被告青林盛华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青林盛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周期性物流服务合同》;二、被告宁夏青林盛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51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宁夏青林盛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